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公开?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1)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以上信息的变更,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2)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4)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5)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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