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强化国家行政保护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完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探索完善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为全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特制订本指导纲要。
2.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面向全体未成年人
3.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遵循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等基本原则。
4.指导纲要以国际社会公认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为指导,以及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核心,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社会融合等特征,在近年开展国家试点工作实践基础上,推动健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有效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5.指导纲要力争通过整合政府、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广大群众力量,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工作模式,强化“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理念深入人心,社会各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形成“儿童利益第一”的保护理念,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现象明显减少;
(三)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家庭寄养,家庭助养中的“中介”作用和为无人监管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和精神支持,做好流浪儿童的源头预防工作等职能,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城乡全覆盖;
(四)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困境未成年人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保护;
(五)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及时得到监护监督、指导、支持,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明显提升;
(六)监督干预措施及时响应,有效保护遭受严重监护侵害未成年人,落实国家兜底保障责任;
(七)专兼职结合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队伍不断壮大,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效联动,专业社会组织成为重要工作力量。
6.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保障与服务支持,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的监护状况的监督以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并对受到和可能受到忽视、遗弃、虐待、剥削、拐卖等伤害,而得不到家庭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所提供的国家保护。
第二章 家庭保护
7.家庭是儿童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监护人必须为儿童提供有利于儿童的成长的环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监护人不得家暴、虐待、贩卖、遗弃、忽视等行为伤害被监护人。
第三章 社区(村)保护
9. 在社区(村委)设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干或政府购买儿童保护专业的社工人员或组织,开展对社区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和发现申报,并建立完善的干预制度和发现报告机制。
10.社区(村)儿保专干或儿保社会组织,负责开展亲职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负责与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对接,第一时间报警、起诉,医治、救助困境的未成年人。
11.对在本社区(村庄)流浪乞讨的未成人予以报警,警方及时出警,对未成年人实行强制性救助保护。
12. 利用社区(村委)里的党员,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居民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办法,形成人人保护,人人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积极举报伤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径。
第三章 学校保护
13.学校设置社工站,配备专职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开设=展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相关的专业的社工服务工作,利用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时间节点,进行心理教育辅导,及时的帮助未成年人走出暂时的阴霾,打掉消极的因素,引导未成年人学会自身调节心理,提高抗击打、受挫的能力。
14.学校的任课老师要善于观察,和学生不定期交流对于出现负面情绪和心理有障碍的学生,要及时的和心理咨询师进行信息分享,由心理咨询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尽早的帮助未成人走出阴影,让学生不因学习差等心理原因逃学、辍学而过早的流入社会。
15.掌握学生的家庭状况,对家庭贫困或家庭监护缺失等困境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救助保护机制,同时报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是其他伤害的学生现象,学校要及时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法院)对学生实行强制性的救助保护,必要时起诉监护人监护不当或监护缺失,及时变更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
16.对于接回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安排入学接收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中等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对不适合入校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17.严禁未成年人乞讨;严禁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严禁孕妇乞讨。
18.公民发现未成年人乞讨;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或孕妇乞讨都有义务第一时间报警。发现有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拨打120,第一时间进行救治,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19.公安部门在接到未成年人乞讨、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或孕妇乞讨的案件,应第一时间出警。询问,甄别信息,核查户籍信息;对于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必须问清楚两人的关系,必要时可做亲子鉴定,发现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要采集血样,输入全国DNA信息库比对
20.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线索,及时出警侦破,给予诱骗,胁迫、利用未成人乞讨的当事人给予严厉的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1.接到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给予当事人训诫,警告或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2.残联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残疾评定和及时足额发放残疾补助金。
2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理安排好站内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和文体活动、教育培训。
2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社会工作者,用专业知识对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心理帮扶,使他们顺利的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2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积极探索机构内救助,机构外救助,“走读”式救助等多元化的救助保护模式,以适应不同困境未成人的救助保护需要。
26.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于不能回归家庭、不能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要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爱心助养等多种安置模式,从而为未成年人搭建更有力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
27.医院对被送来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或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要按照“现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的进行医疗救治。
28.卫生防疫部门在未成年人的集聚场所(如:学校,娱乐场所)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9.新闻出版广播文化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大力宣传未成年人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公益宣传。
30.司法部门要对被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第五章 工作机制
31.各地应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配合、民政兜底、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探索完善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兜底”功能作用,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反应,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合力。
32.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残联、妇联、共青团等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支持,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33.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各地可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未保中心”)。
34.未保中心要加强与共青团、妇联、企事业单位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群团组织、单位密切配合,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共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35.各地应当健全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联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36.未保中心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通过整合12355青年服务热线、12349公益热线、救助保护热线、市长热线、青年服务热线等方式,受理有关部门、组织、社会群众的报告和咨询。
接到报告的,应当详细记录有关信息,了解服务需求,记录报告人联系方式。
接到咨询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答复、解释。
37.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成员单位按照自身的职能开展工作,并做好过程督导、个案管理服务等工作,对未成年人后续保护工作进行持续跟踪了解,直至未成年人困境情形解除。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成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服务回访,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并向信息通报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38.社区(村委)未成年人救护保护专干负责对辖区所有未成年人建立档案,定期上门对未成人成长状况,监护状况进行排查走访,定期摸底排查、信息收集更新、建立基础档案、信息报告、调查核实等工作。对本辖区的未成年人基本信息熟悉、掌握。
39.对社区(村委)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有效干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被虐待,被忽视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训诫,教育必要时刻报警,变更监护权,第一时间保护为未成年人不受伤害;对于发现被拐卖,绑架、非法雇佣的未成年人及时报警;对于事实无人抚养或监护人不能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及时报告当地法院,提起上诉,变更监护权;对于因不能按时入学,“黑户”、大病,及时申请当地的教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40.有条件的社区(村)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站(点),民政部门应推动构建覆盖全辖区的未成年人保护社区服务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站(点)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临时或短期社会化照料服务,确保未成年人在受照料期间,生命安全得到充分保障、日常生活得到妥善照顾、教育学习持续完整。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监测预防
41.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未保中心、未保专干并会同有关部门,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
42.各地可通过发放宣传单、制作服务手册、设立服务宣传点等形式,开展以工作介绍、政策宣传、服务推介、个案发现报告渠道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宣传工作,帮助家庭、学校、社会熟悉和了解未成年社会保护工作政策、服务开展情况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干预。
43社区(村)或专业的社工社会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亲职教育、沟通技巧训练、家庭关系调适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44.社区(村)的未保专干、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站(点)或主页的社工组织开展社区摸底排查,了解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个人及家庭状况,建立本辖区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台帐。
45.社区(村)未保专干可通过开展各项服务,了解和收集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和信息,通过接访、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收集与更新个案个体自身状况、人际交往状况及家庭互动状况等信息。
46.社区(村)未保专干或专业的社会组织应将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录入未成年人保护信息系统,实行日常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全面、准确。
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包括未成年人信息(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监护人信息、家庭监护情况、家庭经济能力、困境分类等。
47.开展社区(村)排查摸底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从社区(村)现有的基础信息中排查,逐一核实;
(二)通过家庭随访、入户调查、群众报告等渠道收集未成年人自身状况、人际交往状况及家庭互动状况等信息;
(三)教育部门(学校)提供失学辍学未成年人信息;
(四)法院提供因监护人变更或可能变更,导致或可能导致监护职责无法有效落实的未成年人信息;
(五)公安机关提供监护人服刑在押、吸毒、强制戒毒,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信息;
(六)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信息。
48.学校社工站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宣传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教育、心理辅导、成长教育等服务。
第二节 发现报告
49.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忽视、遗弃、虐待、剥削、拐卖等伤害且得不到家庭有效监护的,可及时通过110报警,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按照《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严肃处理。
50.未保中心应与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学校、卫生协作,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动态共享通报制度。
51.未保专干、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站(点)或专业的社工组织应动员、指导社区(街道)警务室、学校、医院、民政所、司法所开展监测报告工作,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报告意识。
52.学校与少年宫等校内外教育工作者、医生和护士等未成年人卫生工作者、社工等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被忽视、监护不当时,应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交流、沟通,开展亲职教育,监护人培训等活动,提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情节严重的按照《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严肃处理。
第三节 调查评估
53.未保中心接到部门信息通报或电话报告,应安排未保专干、专业社工,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初步调查核实。
54.社区(村)的儿保专干或专业的社工组织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存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忽视、遗弃或虐待等侵害情形的,开展家庭监护评估。
55.家庭监护评估范围包括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照顾能力、监护技能、责任意识、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状况等方面。
家庭监护评估应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监护人、辖区民警、邻里、学校等个人和机构的意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56.社区(村)的儿保专干或专业的社工组织根据家庭监护评估报告,确定未成年人家庭监护风险等级,提出工作建议。
57.社区(村)的儿保专干或专业的社工组织应建立面临经常性被忽视、虐待、遗弃和贫困等风险的边缘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定期访问制度。
第四节 分类帮扶
58.社区(村)根据未成年人家庭监护风险等级,自行或转介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以下针对性帮扶:
(一)对监护人缺乏经济能力的,帮助其家庭落实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并可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就业岗位;
(二)对监护人缺乏监护技能和责任意识的,协调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随访等监护指导服务;
(三)对监护人客观上没有足够时间精力的,开展替代照料等服务;
(四)对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协调教育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
59.社区(村)、学校的儿保专干、心理咨询师针对有心理问题、心理危机、成长烦恼、心理调适不当、人际关系困难等状况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协助未成年人认知自我,培养其正确处理问题能力。
60.未保中心应当依托社区招募爱心家庭,对辖区内爱心家庭进行备案登记,开展未成年人照料培训,通过自愿助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开展替代照料。
61.社区(村)可委托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未成年人教育等相关专业性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家庭提供亲职教育、沟通技巧训练、家庭关系调适等方面的专业监护指导服务,提升家庭监护能力,指导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
62.民政部门应协调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指导帮助监护人树立正确家庭理念,积极开展亲子沟通,促进亲子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63.民政部门应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在有条件的学校协助开设“四点半课堂”,为放学后无人照料辅导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成长教育、兴趣小组及实践活动等服务,帮助其家庭减轻监护压力。
64.未保中心可协调妇联、农村各类互助合作等组织,创新形式,充分利用人员、场地等资源,开展互助合作,提供监护支持服务,巩固家庭监护。
65.未保中心可协调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未成年人较常遭遇的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预防家暴等各类安全问题,通过课堂授课、成长小组、实地参观、情景模拟等形式,帮助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
第五节 危机处置
66.未保中心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流浪乞讨、临时离家出走、受监护侵害等困境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67.未保中心应在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基础上,运用个案管理等工作方法进行临时照料,通过中心养育、社会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68.未保中心应当自向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监护人监护能力、家庭基本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及本人意愿等情况对其回归家庭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确定送返回家、延长临时监护时限或永久安置等措施,并制定回归家庭或永久安置个案工作计划。
69.未保中心可以通过家庭寄养的方式为需要社会照顾的未成年人进行安置。对于无法通过近亲属安置的未成年人,应优先通过家庭寄养的方式安置。
70.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未保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亲属等启动多方会商。
71.经会商认为《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危险状态已消除,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未保中心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在三日内领回未成年人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会商形成结论前,不得将未成年人交由监护人领回。
72.经会商认为监护侵害行为属于《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的,社区(村)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73.未保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开展适格监护人评估工作,提出监护人变更建议。
74.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的,未保中心应将相关情况通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其对通报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75.未保中心应指导未保专干对被领回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进行跟踪回访,协调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监护指导工作。
76.未保中心可依据需要,在诉讼前、诉讼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六节 跟踪回访
77.未保中心应适时对曾接受服务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和跟进服务成效情况,如发现特殊情况,即开展进一步干预。
回访需收集的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现状、问题的改善是否得到持续维持、是否有新问题出现等。
78.对被监护人领回的危险状态解除的未成年人,未保中心应指导未保专干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康复状况、监护状况等,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1个月,1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79.对监护侵害行为属于《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原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未成年人,未保中心应当自行或组织未保专干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原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未成年人的康复状况、监护状况等。
(一)对曾经被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6个月,6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二)对曾经被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的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3个月,3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三)对曾经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2个月,2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四)对曾经因父母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1个月,1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五)对曾经被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的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1个月,1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六)对曾经被教唆、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3个月,3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七)对曾经有其他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未成年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持续1个月,1个月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回访频率。
80.未保中心应对排查出来的不采取干预措施极有可能陷入监护困境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访问。未保中心可以指导未保专干应进行定期访问,了解其监护、生活、学习、健康等状况,并根据实际需求开展预防性服务。
(一)对独居、留守、流动、精神或身体残疾及其他自身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每月至少两次;
(二)对有过短暂流浪行为、多次流浪行为及严重流浪倾向的未成年人,每月至少两次;
(三)对家庭贫困、单亲、父母重病或重残、父母服刑及其他家庭困境的未成年人,每月至少两次;
(四)对失学辍学及其他成长受到阻碍的未成年人,每月至少一次。
81.对所有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未保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情况改善的,可以减少入户跟踪回访频率。
82.未保专干对社区未成年人的跟踪回访情况作为未保中心对其进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节 工作考核
83.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督查和考核,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各部门、各机构和区县、乡镇、社区职责落实、实际成效、协作配合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84.督导考核结果列入各部门、区县、乡镇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评结果,对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督促落实不力、成效不实的部门、区县、乡镇、社区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
85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社区未保专干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分别从工作推进、工作效果、个人成长三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考察社区未保专干的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服务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以及个人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的成长情况。
86.未保专干成效考核内容及指标设定,考核形式分为材料审查、实地评估和座谈会三部分,综合未保中心、社工、居委会、服务对象以及未保专干自身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87.未保工作成效考核团队由未保中心、专业社工、社区居委会和服务对象、辖区居民代表共同组成。
88.考核团队根据对未保专干工作进行考核后,形成评估报告,予以公布。
89.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改进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公布后七天内,未保专干可向社区(村)提出复核,复核结束后公布最终结果。
90.未保中心公布最终结果后,未保专干根据自身评估等级进行工作改进,评估结果为优秀者需继续巩固已有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在已有基础上进行提升;结果为合格者,需及时进行工作改进,优化服务。针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者,未保中心开展经验分享会,加深未保专干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相互学习;未保中心为未保专干提供相应能力建设的培训和参观交流机会,以巩固和推动未保工作发展。
91.若评估后不合格者,依据评定结果,未保专干采取相应措施,针对评估效果极不合格者,采用淘汰制,若评估结果接近合格或由于特殊原因未合格者,未保中心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一)选派专业社工和未保专干共同分析上阶段工作不足,找出工作情况加以改进;
(二)专业社工和未保专干一起商议制定改进方案,并达成改进协议并进行监督;
(三)专业社工为未保专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未保专干制定自身发展规划;
(四)未保中心根据派遣社工反馈和未保专干工作改进情况,定期进行改进考核;
(五)未保中心定期开展能力建设培训,提升未保专干工作能力。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一节 社会力量类型
92.各地应积极引导以下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一)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一定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评估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
(二)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机构、心理辅导机构;
(三)具有一定儿童保护意识,热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公民个人;
(四)有社会责任感,有爱心,愿意为未成年人保护贡献力量的企业;
(五)各类慈善力量。
93.未保中心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预防干预、转介处置等工作。
(一)参与专业性技术支持工作,包括伤害程度评估、家庭监护状况评估、服务项目开发、服务项目评估、服务项目督导等;
(二)参与专业性帮扶工作,包括个案辅导、情绪疏导、亲职教育、家庭关系调适、成长教育、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
94.未保中心可以引导社会力量或依托高校,成立专业评估机构,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评估工作。
第二节 引导方式
95.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提升社会力量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筹资和社会服务等能力。
96.鼓励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能力。
97.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示范项目,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募集资金参与服务。
第三节 参与方式
98.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动员志愿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99.民政部门应支持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形式,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支持其他社会力量作为合作方,参与政府的社会服务项目的设计、运作、评估等。
100.民政部门应支持政府建立并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政策,引导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01.民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向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物资或现金捐助,开展针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的专项慈善捐助、个案互助等活动。
102.民政部门应组织实施针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公益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有能力、服务便捷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服务。
第四节 监督管理
103.民政部门应建立评估制度,直接或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评估机构对社会力量开展服务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104.民政部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的项目目标、标准、内容与评估监督方式,保证参与服务过程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105.民政部门应对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每年年初未保中心根据上年经验和当年需求制定对参与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督导计划,在服务过程中开展动态监督,指导服务实施,定期开展服务过程和成效评估,服务结束时开展终期评估。
106.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办法,限定资质,明确招募、签订协议、开展服务、服务督导、服务评估考核等流程。
107.民政部门应为企业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提供指导,避免服务过程中夹带商业活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108.民政部门应建立社会力量考核进退机制。对在上一轮服务中评估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下一轮服务竞标的优先权,鼓励承担更多项目;对在上一轮服务中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下一轮服务竞标中的优先权;对在上一轮服务中出现严重事故的,取消其参与下一轮服务的参与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109.各地党委、政府印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和推进措施。
110.各地应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未保中心,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部门协调、资源整合、个案管理以及专业服务等统筹协调工作。
111.各地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112.各地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财政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113.各地要指导未保中心建设服务管理复合型工作队伍,强化组织协调能力。
114.民政部门应选调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工作、教育、心理、法律等专业学历的人员充实未保中心工作力量。
115.未保中心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优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人才队伍结构。
116.各地应鼓励、支持、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类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117.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示范引导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工作机制及高质量的服务,为试点周边地区提供示范,带动周边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118.未保中心可以依托当地高校或有关研究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工作机制、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等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提高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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